共和国建立后为了,为了稳固统治与限制共和国对神舟各国的影响,各国议员联合颁布了一条条共和国特有的法律与限制,并统称为大宪章。
大宪章的内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各国对太阳大陆的资源开发的各种事项:如资源开发需要经过议会投票决定哪个国家代表可以进行开发。土地只能国有,各种物价也必须由议会决定,不能随意哄抬物价或降价等。国家限制包括和平时期常备军不得超过共和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军队也由各国代表将领分开管理,以防止拥兵自重,议员不得设立府兵,成员国之间不得发生战争,且不得直接参与神舟国家之间的战争,魔族入侵期间必须增援神舟等。